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Finese Electrical & Air Conditioning PL Contracting Pty Ltd作为Fin阿根廷vs沙特足彩ese Electrical & Air2022世界杯小组赛赛程 Conditioning PL(在此称为“承包商”)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除非承包商和客户之间另有书面约定,无论承包商和客户之间的任何文件或协议中出现任何相反的规定,本条款和条件均应适用。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条款和条件以及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或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创建的任何文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基础工作”指现场条件,包括由其他人在承包商进行工程的范围内、上或上面进行的工作;
- “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新南威尔士州的公共假日或银行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天;
- “合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给承包商的所有图纸、计划和规格以及所有其他信息;
- “竣工日期”是指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 “合同”是指客户和承包商之间在客户接受报价后进行工程的合同;
- “承包商联营公司”指承包商的任何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和分包商;
- “客户”系指就承包商在任何发票、文件或订单中规定的工程、产品或服务下订单的人或一方。
- “缺陷责任期”指报价单中所列的期间;
- “电气设备”具有2002年《电气安全法》赋予的含义();
- “商品及服务税法案”指不时修订的《1999年新税制(商品及服务税)法案》(联邦);
- “商品及服务税”具有《商品及服务税法案》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 “秩序”具有第3.3条赋予本术语的含义;
- “实际竣工”是指工程已按照合同和所有相关法定要求完成的阶段,没有任何遗漏或缺陷,或除轻微遗漏或轻微缺陷外;
- “价格”是指客户为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工程而支付给承包商的价格;
- “主要成本项目”是指项目,包括例如固定装置或配件
- (a)订立合同时尚未选定或价格尚不清楚的;而且
- (b)用于承包商在合同中已经或将在合同中作出合理减让的供应和交付成本。
- “暂定金额”是指承包商对工程实施成本的估计金额,涉及到承包商在进行了所有合理询问后,在签订合同时仍无法说明具体金额的工程;
- “报价单”系指承包商向客户发出的书面报价单,其中必须载明工程范围、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价格以及承包商就工程的实施所持有的保险;
- “收货日”指:
- (a)客户从承包商收到下列文件之日:
- (i)已签署的合同副本;而且
- (ii)本合同的适当合同信息声明的副本;或
- (b)如果客户在不同的日期从承包商收到(a)项所述的文件,则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 “工地”指合同项下工程进行的地方;
- “变更”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变更作品:
- (i)进行额外工作;
- (ii)省略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 (iii)改变工程范围。
1.2解释
在本条款和条件以及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或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创建的任何文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1.2.1提述的任何立法或立法规定包括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或取代该立法或立法规定的立法规定,以及根据该立法或立法规定发布的任何附属立法;
- 1.2.2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1.2.3提及的人包括个人和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协会、当局、信托、国家或政府,反之亦然;
- 1.2.4“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继承人和受让人;
- 1.2.5提及的任何性别包括所有性别;
- 1.2.6提及序言、条款、附表、附件、附录或附件是指本条款和条件的序言、条款、附表、附件、附录或附件
- 1.2.7双方的陈述、附表、附件、附录或展示或描述构成本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 1.2.8提及任何协议或文件是指经不时修订、更新、补充或替换的该协议或文件(以及(如适用)其任何条款);
- 1.2.9在定义了表达式的情况下,该表达式的另一词性或语法形式具有相应的含义;
- 1.2.10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任何地方定义的表达式在整个条款和条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 1.2.11提到的“元”或“$”是指以澳大利亚货币表示的金额。
- 1.3标题-本条款和条件中的所有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并不定义、限制或影响本条款和条件或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或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创建的任何文书的含义或解释
2)法律
- 2.1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之间订立的任何合同均受新南威尔士州法律管辖,并根据新南威尔士州法律进行解释。双方同意就因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之间订立的任何合同而产生的所有事项服从该州法院的管辖。
3)协议的形成
- 3.1客户必须在收到报价后三十(14)天内接受或拒绝报价。承包商可自行选择以书面通知客户的方式延长这一期限。
- 3.2在客户书面通知承包商接受报价单之前,承包商可以在不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全权决定修改或撤回报价单。
- 3.3客户可以通过向承包商发送其对报价条款的书面确认和协议(“订单”)来接受报价,或者如果客户通过签署并向承包商返还一份报价副本来承认协议。
- 3.4客户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接受报价并支付保证金后,双方将被视为已订立合同。
- 3.5如果客户向承包商提供书面订单,该订单受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书面同意成为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4)承包人的职责
- 4.1承包商必须以最佳的行业惯例和专业方式,并在竣工日期前按照合同文件的条款和规定进行和完成工程。
- 4.2为了完成工程,承包商可以雇佣其承包商合作伙伴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这些人在各自的行业或职业中谨慎、熟练和有经验。承包商将全权负责就其所执行的部分工程向任何承包商联营方或第三方支付的任何和所有款项。
5)变化
- 5.1任何要求变更合同的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详细说明所需变更的工程细节/费用。
- 5.2承包商应准备变更文件,变更文件必须
- 5.2.1书面形式,由客户和承包商双方签署
- 5.2.2说明变更主题的工程范围
- 5.2.3如果承包商要求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原因
- 5.2.4状态:
- 5.2.4.1因变更而导致的价格变化,或
- 5.2.4.2如果双方因变更而无法说明价格变更,或客户与承包商未就变更的价值达成协议,则:
- 5.2.4.2.1增加部分应按成本价(不含商品及服务税)加10%收取,再加上与增加部分相关的任何及所有应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而且
- 5.2.4.2.2删除应按成本价收取费用,再加上与删除相关的任何和所有应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并且在变更主体的工程开始后下一次付款时,价格应相应调整;
- 5.2.5说明修订后的竣工日期(如适用及切实可行)。
6)承包商的保证
- 6.1承包商保证:-
- 6.1.1工程中应提供的所有材料:
- 6.1.1.1在考虑到建筑行业对材料的普遍接受的做法或标准或材料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规格、说明或建议后,将是良好的,并将适合于使用目的;
- 6.1.1.2除另有说明外,均为新的;
- 6.1.2工程将进行:
- 6.1.2.1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和法律要求,包括《2002年电力安全法》(NSW)、《2002年电气安全条例》(NSW)和电气安全操作守则。
- 6.1.2.2适当、熟练;而且
- 6.1.2.3谨慎、熟练;
- 6.1.3(如适用)暂定金额的计算应考虑到订立合同时可合理获得的所有信息(包括有关现场性质和位置的信息),并经过合理的谨慎和技巧;而且
- 6.1.4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持有进行和完成工程所需的所有许可证。
- 6.2承包商不保证其提供或安装的任何电气设备的质量或性能。客户有责任与制造商建立保证关系,确保遵守承包商提供或安装的任何电气设备的保修卡或制造商的其他注册要求。
7)进度付款
- 7.1客户应在签署或接受报价单后向承包商支付明细表中规定的保证金。
- 7.2客户将按照第7.3条的规定,以进度付款的方式向承包商支付价款。
- 7.3承包商应在完成每一阶段工程后向客户提交进度付款的书面请求,该请求应以符合《商品及服务税法》的适当有效的税务发票形式提交,并包括:
- 7.3.1报价单中规定的适用于该阶段的价格的百分比;而且
- 7.3.2根据合同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款项。
- 客户必须在承包商以适当有效的税务发票形式提交进度索赔后七(7)天内,按照承包商根据第7.3条提供的书面索赔向承包商支付进度付款。
- 7.5如果客户在到期日之前忽视或拒绝支付任何进度款,则承包商可以自行选择,在收到客户全额付款以及承包商在法律上享有的其他权利之前,无论是否通知客户,暂停工程施工。
8)成本增加
- 8.1如果在客户接受报价30天后,承包商与合同有关的成本由于引入新的或现有的政府法律、法规、税收或收费或主要成本项目或暂定金额的变化而增加,则价格应提高以反映这种变化,客户应按照第7条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增加的价格。
9)除外险
- 9.1承包商不应对其在本条款和条件或双方任何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任何延误或未能履行承担责任,如果这种延误或未能履行直接或间接是由超出承包商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事项或事物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
- 9.1.1客户、其雇员和(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违约或不作为;或
- 9.1.2在竣工日期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9.1.2.1火灾、爆炸、地震、闪电、风暴、洪水、天灾、民政或军事当局、公敌、战争、内乱、罢工、劳资纠纷或工业条件造成的损害;
- 9.1.2.2任何传染病的流行、大流行或爆发,或这种病毒的任何衍生或变异,也可能导致政府强制采取的行动,如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性能的停工或行动限制;
- 9.1.2.3电源故障;
- 9.1.2.4恶劣天气;
- 9.1.2.5没有合适的材料或零件;
- 9.1.2.6影响承包商、其供应商或任何其他人、公司或商号的运输失败;
- 9.1.3潜在条件;
- 9.1.4客户指示的变更;
- 9.1.5法律变更;或
- 9.1.6市政、公共或法定机构的指示或延误。
10)风险和所有权
- 10.1材料、设备和电气设备或其任何部分的损失、损坏或破坏的风险在安装时转移给客户。
- 10.2关于材料、设备和电气设备,当它们仍然是承包商的财产时,客户同意承包商:
- 10.2.1客户无权对材料的任何利益提出要求,以保证承包商欠客户的任何已清偿或未清偿债务或义务;
- 10.2.2客户不得要求对材料的留置权;
- 10.2.3除承包商授权外,客户不得就材料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绝对或不可撤销的利益;
- 10.2.4如果客户实际或理论上拥有材料:
- 10.2.4.1除承包商指示外,客户不得将材料或材料的任何所有权文件交付给任何人;而且
- 10.2.4.2作为这些材料的保管人拥有这些材料,并对承包商负有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 10.3关于材料,承包商向客户声明:
- 10.3.1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供材料;
- 10.3.2承包商提供材料的活动不侵犯材料所有人的权利(如果承包商不是材料所有人);
- 10.3.3如果材料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被授权向客户提供材料。
- 10.4承包商和客户同意:
- 10.4.1承包商在材料中的财产仍归承包商所有,直到承包商收到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或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全部价款和任何其他款项;
- 10.4.2客户是材料的保管人,直到材料的财产转移给客户,并且这种保管人继续适用于所有材料,直到合同价格全部支付完毕;
- 10.4.3在支付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前,客户:
- 10.4.3.1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资料;
- 10.4.3.2不得允许任何人拥有或获得该资料的任何担保权益;
- 10.4.3.3必须在客户开展业务的地方向任何获许可或授权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材料的全部可保价值或替换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 10.4.3.4不得移去、污损或抹掉任何材料上的标识牌、标记或编号。
- 10.5尽管有第10条的规定,如果客户在向承包商支付客户应付的所有款项(并且尚未被任何代表客户的人要求或追回)之前向任何人提供任何材料,客户同意:
- 10.5.1其受托保管再供应材料的收益,并在应收或收到材料后立即作为承包商的代理;
- 10.5.2卖方收到再供应收益后,必须立即支付给卖方,或将该收益存入作为承包商受托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或吸收存款机构的账户;
- 10.5.3由于客户的行为或任何人在客户的指示或要求下加入任何材料的任何附件或物品,在材料中的财产(包括附件)转移给客户时,成为并保持为承包商的财产,直到承包商按照第10.4.1条的规定付款为止;
- 10.5.4如果客户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在客户拥有、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地点收回材料的所有权,客户同意,如果客户违反本协议或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承包商拥有不可撤销的许可,可以这样做并处理设备以收回成本。
11)访问
- 除非另有说明,承包商的报价是基于连续的工作计划。如果客户导致工程延误或延误是由第9条中的任何事件引起的,则承包商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或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履行的义务应在该延误期间暂停,竣工日期应相应延长。
- 11.2如果承包商根据本第11条的规定获得延期,客户应向承包商支付承包商因延期而必然产生的额外费用。
12)实际完工
- 12.1承包商应在竣工日(经修订或变更)或之前,按照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合同的规定,完成工程直至实际完工。
- 12.2当承包商认为工程已完成到实际完工阶段时,承包商可向客户发出通知。
- 12.3客户在收到此种通知后五(5)天内,如果对工程实际完成不满意,应将客户为使工程实际完成而要求进行的事项通知承包商。如果客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通知的方式答复,则工程应被视为实际完成,没有任何遗漏或缺陷。
- 在收到客户根据第12.3条发出的通知后,承包商必须通知客户:
- 12.4.1列出客户和承包商一致认为存在的微小缺陷和微小遗漏;而且
- 12.4.2说明承包商纠正所列缺陷和遗漏的日期;而且
- 12.4.3列出客户声称存在但承包商不同意存在的微小缺陷和遗漏;而且
- 12.4.4由承包商签署后,承包商便可收到客户根据合同要求向承包商支付的实际竣工阶段的款项。
- 12.5承包商必须作出合理努力,使客户在第12.4条中提到的通知上签字,确认其内容。
- 12.6如果在承包商与客户之间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客户在实际竣工日期之前占有和/或使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则工程应被视为在这种占有和/或占用和/或使用开始之日已实际完工。
- 12.7实际竣工日期应为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3)保留
- 13.1如果双方书面同意客户应从价格中保留保留金,则该保留金应限制在价格的5%,并可由承包商选择以银行担保的形式代替现金。客户持有的任何保留款项、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的保留均应在实际完工之日返还或发放给承包商。
14)工作时间
- 14.1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工作将在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7:00 am-3.30pm)进行。客户同意,如果客户要求承包商在指定时间外进行任何工程,则价格将提高,以反映在指定时间外进行的部分工程的奖励罚款率,客户应按照第7条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增加的价格。
15)赔偿
- 15.1后果性、已清偿或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金明确排除在本条款和条件之外。
16)商品及服务税注册
- 16.1承包商保证其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案》进行注册的,并且承包商不知道存在任何需要税务专员取消注册的情况。
17)争议解决
- 17.1客户和承包商之间因本条款和条件或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
- 17.1.1在最初的情况下,由一方提交给另一方,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解决分歧或争议,而不诉诸未来的程序;而且
- 17.1.2如果分歧或争议不能在产生分歧或争议的七(7)天内以这种方式解决,则应将其提交由双方协议指定的专家,或由以下任何一方达成协议:
- 17.1.2.1决议研究所主席;或
- 17.1.2.2电气和通信协会(如果承包商是该协会的成员)。
- 关于这个决定:
- 17.1.2.3专家作为专家而不是仲裁员行事;
- 17.1.2.4如果在专家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各方的书面意见书,专家必须接受这些意见书;
- 17.1.2.5专家的决定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
- 17.1.2.6专家有义务说明理由;
- 17.1.2.7各方必须指示专家在其任命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决定;而且
- 17.1.2.8专家的费用应由专家确定的负责支付专家费用的一方支付。
18)保险
- 18.1承包商应为所有雇员投保价值不低于5,000,000美元的公共责任险和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工作保险。
- 18.2承包商应客户要求,提供此类保单存在的证据。
- 18.3承包人为大型工程客户办理贸易信用保险。接受新客户须经贸易信用保险公司批准。现有客户接受项目的前提是被保险的信用额度价值足够覆盖工程,或者贸易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增加信用额度。
19)通知
- 19.1本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通过专人递送或预付邮资邮寄至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地址或收到通知的一方随后可能通知的其他地址。任何此类通知应被视为在发出之日后三(3)天内收到。
- 19.2通知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并应被视为在收件人能够从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检索电子邮件时适当发出或作出,除非发送方收到电子邮件未送达或未送达的通知,或收到收件人的不在办公室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电子邮件将不会根据本条款和条件送达。如果通知是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的,并且是在美国东部标准时间某个营业日下午5点之后或在接收地不是营业日的某一天发送的,该通知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在接收地被视为已收到。
20)时间计算-延迟
- 20.1承包商合理地认为,由于以下原因,工程的实施将被推迟:
- 20.2承包商不可能充分估计因上述分段所述原因可能发生的延误(如果有的话)的时间。
- 20.3如果发生这种延误,承包商声明,延误对工程实施可能产生的一般影响是
21)终止
- 21.1如果客户未能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或作为一个自然人或个人提交任何破产行为或被清算的公司通过一项决议或清算的目的(除了重组或重建)或进入任何构成或安排与债权人或者接收器或经理任命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客户或变得容易被伤口因破产或如果任何如果提交了清盘申请,或者如果指定了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承包商除了行使其对客户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外,还可以暂停任何进一步交付,并立即收回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未付款的任何产品的所有权。对于客户因承包商行使其在本条项下的权利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 如果客户在承包商收到订单后的任何时间取消或更改任何产品的任何订单或部分订单,则承包商保留向客户收取订单中已获得的任何产品或材料的成本,以及到此类取消或更改之日所花费的人工和模具成本的权利。这是承包商在取消或变更日期之前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真实估计。
- 根据1896年《货物销售法案》(NSW)或类似的州或地区法律,承包商保留其作为卖方的权利。
22) 2009年个人财产证券法(cth)(“ppsa”)
- 22.1客户承认并同意:
- 22.1.1本条款和条件为PPSA的目的构成担保协议,并根据PPSA对承包商已向或将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材料产生可登记的担保权益;
- 22.1.2承包商有权在PPSA项下就本协议产生的担保权益注册一份融资报表;
- 22.1.3如果承包商根据PPSA登记了担保权益,承包商可以行使作为被担保方所享有的任何或所有救济,但不影响因客户违反与承包商的任何协议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而且
- 22.1.4承包商向客户提供的或将提供的材料是PPSA目的的抵押品。
- 22.2客户放弃客户在PPSA项下收到有关注册事件通知的任何权利。
- 22.3客户和承包商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披露PPSA第275(1)条规定的类型的信息。
- 22.4承包商可在任何时候根据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在第115条允许的范围内,不适用第115条中规定的PPSA的任何条款。
- 22.5本第24条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23) 1988年《隐私法》
- 23.1客户在此确认:
- 23.1.1承包商收集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保险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保存七(7)年。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仅为内部使用;
- 23.1.2承包商已通知他们,他们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披露给或从信用报告机构获得;而且
- 23.1.3如果他们需要关于承包商隐私政策的进一步信息,可以通过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的方式获得。
- 23.2客户同意:
- 23.2.1承包商可随时联系任何商业介绍人或其他信用介绍人,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以评估信用价值;
- 23.2.2承包商从任何其他信贷提供者接收或向任何信贷提供者提供任何信息,无论是以报告记录的方式,还是以其他与信用价值有关的方式,以便在任何时候(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交换信息、评估信用价值和通知违约;
- 23.2.3承包商从信用报告机构获得关于客户的信用报告,以评估任何信贷申请,客户进一步同意承包商在继续提供信贷期间不时获得此类报告,以评估信用可靠性;
- 23.2.4承包商从提供信用信息的企业获得与客户商业信用价值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报告或信息,并将该等信息用于评估客户的信贷申请;而且
- 23.2.5在任何债务违约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其催收机构披露与客户账户有关的所有信息,以便收到任何或所有未偿金额。
24)一般
- 24.1如果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根据其条款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则所有其他可自行维持并能够单独执行的条款或部分,无论该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的条款或部分是否有效,均将继续根据其条款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 24.2承包商可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